國際高爾夫裁判張在興:球場不可分割部分規則
在2012國窖1573男子職業挑戰賽上發生了這樣一則非常經典的判例。比賽是在北京天竺鄉村高爾夫球場舉行,這是一個中規中矩的平原球場,球場本身難度并不是特別大,再加上前兩天天氣非常好,球員應該可以打出非常好的成績,但是很多球員的成績卻不甚理想,比賽的第二輪,很多球員都在為晉級線掙扎。其中就有球員張偉,他的球路今天顯然不是非常穩定。在第12洞的時候他的球偏右到了球車道右側的柵欄旁邊。
12洞是本次比賽比較難的一個五桿洞,全長球員第一桿落點左邊是水障礙,右邊過了球車道是長草和界外。這次比賽我們將12號洞右側一個由柵欄包圍的農機庫定義為界外,而界限就是柵欄。在柵欄外圍有一些支撐柵欄的木樁,這些木樁本身是不可移動妨礙物,所以如果球員的球打到柵欄附近,球員不能夠接受柵欄的補救,因為標示界外的物體不是不可移動妨礙物(見不可移動妨礙物定義),但是球員如果會受到木樁的妨礙,球員仍然可以免罰桿拋球。這就是判例里24-2b/6所描述的情況。造成的結果就是很多球員都能夠通過接受木樁的補救而避免柵欄的妨礙,而有一些球員就不得不在受到柵欄妨礙的情況下打球。這顯然會很不公平,有鑒于此,我們競賽委員會將所有的立樁界定為球場不可分割部分,這就意味著球員不能得到任何來自木樁的免罰桿補救。
球員張偉的球正是停在了柵欄旁邊,他在揮桿過程中并不受到柵欄的妨礙,但是卻受到旁邊立樁的妨礙。按理來講,立樁是不能接受補救的,但是這個立樁是能夠活動的,它僅僅是靠一根鐵絲與柵欄相連。現在的問題是立樁可以被移動到其他地方嗎?
球場不可分割部分,顧名思義,就是屬于球場自然的一部分,它的屬性與球場上的樹木和草坪是一樣的。所以這種與柵欄相連的立樁雖然能夠活動,但是卻不能移動的。可以參考的類似判例13-2/32
一個石頭砌成的墻在球員打球線上。球員從墻的頂部移走了一塊石頭,這是被允許的嗎?
不行,這個墻作為一個整體并不符合可移動妨礙物的定義并且單個的石塊不能被故意移走。所以,墻體是一個不可移動妨礙物,那么它的所有部分都被視為固定的。球員移動了不可移動妨礙物,則違反了規則13-2。如果墻壁被宣布為球場不可分割部分,那么本規則同樣適用。
由此可見,球員是不能移動這個立樁的。否則將會因為違反13-2受到處罰。
同樣是球場不可分割部分,還有這樣一條有意思的判,球員的球打進了球場小賣亭的房間內,小賣亭是球場不可分割部分,球員可不可以將房間的門窗打開,然后將球從窗戶里打出去?
答案是可以的。像門和窗戶這些屬于球場不可分割部分,但是本身是設計能夠移動的部分,是可以被移動到任何位置的。當然前提是這不會造成不正當的延誤。所以這樣做是沒有問題的。
如果反思一下上面真實判例的內容,假設這個立樁只是搭在柵欄上,跟柵欄實際上并不相連,而且不用借助任何外力或者造成任何不正當延誤就可以將它拿下來,我們又應該怎樣處理呢?
其實相類似的例子在2007年中巡賽南京站的比賽上就出現過,當時李今亮老師是裁判長,球場上有很多新種植的竹林,為了防止被風刮倒,大部分竹子都用支架固定住了。由于這種支架過多過密,補救會非常困難,所以就將整個球場的支架定義為球場不可分割部分。有球員的球打進樹林之后,發現一根樹木支架是可以拿走的,那么他可以拿走這根支架嗎?
這是規則和判例里面都沒有的,所以當時李老師專門寫信給R&A,而R&A也從來沒有碰到過類似的問題,所以他們在開會討論之后給出了權威性的答案:可以。他們認為球場不可分割部分就跟球場上的樹木一樣,如果球場樹上的樹枝斷了,跟樹木完全脫離,那么這個樹枝就成為了散置障礙物,而散置障礙物當然是可以取走的。所以球場不可分割部分的物體,與其脫離的部分也是可以移走的。但是如果它仍然像上面案例講到的立樁一樣仍然通過一根鐵絲與柵欄相連,那么,它就跟樹上雖然斷了,但是仍然與樹相連的樹枝一樣,是不可以隨意移動的。
球場不可分割部分看上去簡單,但是在球場不同的條件下,也會發生意想不到的判例,希望大家下次在遇到球場不可分割部分物體的時候,都不再疑惑。